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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規約授權,訂定管理辦法,限發停車証、電梯磁卡數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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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規約授權,訂定管理辦法,限發停車証、電梯磁卡數量是否合法
被上訴人系爭規約第六條規定「本社區擁有地下層停車位持分之各持分所有權人,得依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其使用方式及收益分配由所屬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惟不得有礙防空避難時之使用權利。」、第八條規定:「有關本規約各公共標的物件之使用方法及限制,授權管理委員會另訂使用細 則」,是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業已將包括系爭電梯在內之公共標的物件之使用方法及限制,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之。被上訴 人依據系爭規約訂定系爭管理辦法,於系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停車證限發給本大廈之房屋所有權人,且一屋至多發給五個 不同車位之停車證為限。如一屋為二人以上持分所有時,按所有權登記之先後順序限發給一人惟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 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巷道、防火巷弄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四、五款定有明文。準此,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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